今天来说说大家熟知的TINY EVIL(微小的邪恶)悖论概念。众所周知,要追求纯正的伦理人,做到对事物有严格的态度,不打击小动物或虐待邻居。有个问题就来了:如果我们称那些犯罪程度很轻的行为是微小邪恶,那我们如何按照伦理标准去评价这些行为呢?
我们可以认为这么做不仅是社会公正不明,而且也让人无法容忍。在这种情况下,有些人可能会辩称说这种微小的邪恶是为了更大的好处,为了保护集体,为了更大的成就等等。这些做法并没有直接损害他人,自私行为也不一定是只是追求个人利益。我们对这种微小的邪恶的定义已经不是根据悖论的内在意义了,而只是一个固定的假_device。
但是,这种定义微小邪恶的方式,或许会为一些人的邪恶行为开脱责任。如果一个人经常对称谎话不可怕,而说是微小邪恶,那么这些谎话就会被美化,从而缩小行为的恶劣性质。这就是中文常说的“恶有恶报”,当承认某些微小的邪恶时,我们是在间接地鼓励大量的邪恶行为。
所以,当我们听到那些说微小邪恶无伤大雅的道德观点的时候,我们一定要谨慎对待,不要被这种思维方式所迷惑。坚持道德标准的伦理行为永远不会过时。